湘审发[2018]44号 湖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6
摘要:建立健全“三位一体”审计监督机制。强化省审计厅对全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快形成全省企业审计工作一盘棋。要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企业审计监督合力。

湖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审发[2018]44号         2018-7-6

各市州审计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湖南省审计厅

2018年7月6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部署,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促进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坚定不移把我省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揭露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破坏资源环境等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反对腐败,依法揭露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坚持客观求实。审计工作要自觉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结论和处理。

  (三)坚持推动发展。审计要着力发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管理运营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关注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反映发展运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积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四)坚持统筹安排。坚持经常性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统筹,境内审计与境外审计相统筹,整体部署、依法实施、协调推进各项审计工作。适应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需要,逐步建立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制度,有序开展境外国有资产审计,促进境外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安全、规范、高效,促进国有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主要审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重点审计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布局和“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措施,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情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五个强省”及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发崛起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新“约法三章”精神等有关作风建设、廉洁就业规定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二)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中遵守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决策等职责履行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企业国有资本权益变动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融资、担保、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控情况;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执行情况;企业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建和完善情况,以及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职情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所属单位监管情况;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层级管理及对所属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到位等情况。

  (四)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境外投融资、合资合作等国际化经营有关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境外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特别是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支付等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运营效益、风险管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五)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监管体系建设情况。重点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发展潜力和风险管控情况。审计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分离情况,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以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以及对国有企业的考核和问责等职责履行情况;对国有企业考核评价、重大事项决策、选择国有企业管理者、章程制定审批、委托监管工作评估检查等职责履行情况。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向国有企业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四、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制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有关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审计制度改革,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审计理念,健全完善相关审计制度,做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

  (一)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机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区分国有企业的功能类别、资产规模和战略地位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审计全面覆盖。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所属重点国有企业实施定期审计,每5年至少审计1次,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需要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对管理层级较多的国有企业,重点审计一、二级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

  (二)建立健全大数据审计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科技强审,强力推进大数据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中的应用。在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信息动态管理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经常性审计,灵活应用在线采集、远程采集、定期报送等方式,完善企业审计平台数据库,加大数据集中和关联分析力度,探索现场审计作业与后台数据分析一体化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对重点企业实施联网审计和实时在线监督。

  (三)建立健全“三位一体”审计监督机制。强化省审计厅对全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快形成全省企业审计工作一盘棋。要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企业审计监督合力。推进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同时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审计机关要完善和规范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行为,在符合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四)建立健全协调配合与整改落实机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国资监管、巡视、纪委监委、组织、公安、检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大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力度,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严格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制度,加强对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整改的刚性约束,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对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五)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机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主要采取在境内查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根据审计需要以及国际惯例、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等情况,可以赴境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也可以要求境外投资主体进行核查后向审计机关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建立健全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机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结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年度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对单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同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除涉密事项外,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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