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税未过期为何加收滞纳金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2003年9月,某公司因火灾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为此,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税款,税务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批准该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2003年9月,某公司因火灾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为此,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税款,税务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批准该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2003年12月28日,该公司缴清了所缓缴的税款,但税务机关在收取税款的同时,却按日加收缓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公司没有延期纳税,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对吗?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这笔缓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是错误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税务机关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批准你公司缓缴税款,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该公司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已经缴清了所有税款,所以税务机关加收该公司缓缴税款的滞纳金是错误的,税务机关应该如数向该公司返回这笔滞纳金。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