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5]114号 1995-04-0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为严肃税收法纪,遏制欠税的增长势头,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加强欠税管理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欠税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清理旧欠,杜绝新欠的发生;主管欠税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对个别纳税人确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税款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缓缴税款申请。对一个税款所属期的同一笔税款,各局批准缓缴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及时催缴入库,逾期入库的,严格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三、严格执行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区、县局、分局,报市局审批;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分局审批;缓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区、县局、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对清理欠税工作的领导,各局要结合新税制执法检查及京国税[1995]044号文件的精神,逐户对欠税情况、原因、采取的措施,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是否执行了加收滞纳金制度等情况进行清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规章制度,加强欠税管理。市局将对清理情况、审批情况、加收滞纳金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各局对欠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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