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5]6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27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现将加强我市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5〕67号             2005-06-27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现将加强我市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

  (一)使用收购发票的商贸企业领购收购发票前,应该提供以下情况,税收管理员应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基本情况;

  2.经营产品品名;

  3.预计月均收购产品品名、平均价格、总数量和金额;

  4.主要购销渠道;

  5.购销结算方式。

  调查资料既是审批领购收购发票的依据,又是作为一户式管理的有关内容,列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二)商贸企业领购千元版收购发票,由管理员负责审批;领购万元版收购发票必须经过管理科(分局)科长(分局长)和主管局领导审批。(只供千元版收购发票的企业,已售的万元版发票不予收回)

  (三)使用收购发票的商贸企业其购票方式一律限定为“验旧供新”。

  (四)千元版和万元版收购发票,“每次购票最高数量”限为1本,“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限为1本。

  (五)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各主管局应根据收购单位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核定收购发票“每月购票最高数量”,万元版不得超过2本,千元版不得超过4本。超过前述规定数量的,纳税人要提供增加发票供应量的相应材料依据,经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后,再报管理科(分局)科长(分局长)另外审批;审批后管理员要将该纳税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经营、纳税申报以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各主管局要加强发票审批后的用票监控、跟踪管理,管理员要根据用票人的经营情况、申报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数量特别大,每季度检查一次;数量特别大,且纳税申报、发票开具情况变化异常的,每月检查一次。管理员要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及时调整商贸企业的“每月购票最高数量”指标和发票的版面;对发现虚开和偷税等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移交稽查局查处。

  二、关于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

  (一)商贸企业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要求出售人签字或压印。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商贸企业收购金额在0.5万元—;1万元的,应留存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核查。与出售人发生收购金额一次超过1万元时(含1万元),商贸企业除了要提供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外,还要提供由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盖章的农副产品自产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出售人种养植面积、产品种类、数量、年生产能力等。同时还要提供运输车主、车号、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入库数量、金额、时间等资料(出售人用自有车辆运输的要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对于与出售人发生收购金额一次超过1万元的,要通过银行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收购金额一次在5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应主动告知主管局,对此主管局应核实其收购的产品自产证明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核实是否属于收购发票开具总局规定之税目范围,经核实符合规定的,方可开具收购发票。

  (三)收购发票汇总开具,要附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清单。清单要按照所收购的农副产品的具体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逐项逐栏填写开具。

  三、关于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

  (一)严格执行付款抵扣政策。对需申报抵扣的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商贸企业须付清货款后方可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认真加强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抵扣情况的审核。每月申报期结束后20天内,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调整,对有疑问的进行纳税评估。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1.申报抵扣的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品目是否属于农产品范畴。

  2.申报抵扣的数量、金额、税额与原始凭证的数量、金额、税额是否一致。

  3.申报抵扣的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是否符合商业企业须付清货款的条件。

  4.申报抵扣的农产品项目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是否相对应或相关联。

  5.申报抵扣的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是否与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相匹配。

  (三)各主管局要积极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如存在税负异常或进项审核中有疑问的,要及时转入评估环节,认真开展纳税评估。

  四、其他要求

  (一)对于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监督不力有政策的原因,也有疏于管理的原因,各主管局要从加强管理着手,加大对商贸型农副产品企业涉税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各主管局要根据本通知,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三)配合我局新措施的落实,各主管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商贸型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法宣传和教育。

  (四)各主管局要真正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相关职责。特别是对于由于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该类企业逃税、偷税的管理员,要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将追究主管局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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