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税及附加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1]338号 2001-11-05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0]102号文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是否同样享受“先征后退”的政策作了规定,但对执行该项政策的范围未作明确。为规范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重财预[1994]第298号文之规定,对执行该政策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的范围,仅限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其他企业不适用该政策,地税部门不得办理退税。 二、凡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在办理退税手续时,须由企业向纳税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 三、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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