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1]93号 2001-03-02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我区的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曾于元月7日召开的全区地、市协查工作会议上作了布署,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和《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00]42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时按质按量认真负责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国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时,应对其上报的出口额与本年度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逐条核对,凡发现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或未在清算期申报备案的应退税出口额,都要查明原因,凡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国税机关在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审核时,必须对出口企业所发生的出口业务与其会计核算内容进行核对,凡不符合逻辑、内容不实的都要深入细致调查核实,凡发现有骗税嫌疑的要立即报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四、对已开展代理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凡未备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的,都要在清算期内到退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一律不予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对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因代理方未能备齐单证而无法取得代理出口证明的,在申报备案时应向退税机关说明该项出口业务为委托代理出口业务。 五、各地市在填制清算表格时,要认真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勾稽关系。 六、各地市应在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全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认真负责地对出口企业发出“出口退(免)税情况通知书”。 七、各地市要结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认真搞好这次清算工作,做到打击骗税和清算工作两不误。 八、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地市要对清算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不仅要总结政策的执行、出口退税的管理、防范和查处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工作成绩,也要查找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30日前随清算报表(即附表1、2、3、10)通过区国税局广域网上报区局(2000年度清算表格文件:区局通讯服务器LOCAL\退税分局\TSFJ\2000年清算表格;上传路径:区局通讯服务器CENTRE\退税分局\上传清算报告),同时将纸质文件一并上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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