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1]882号 2001-12-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从2001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必须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236号)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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