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6]240号 1996-12-22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发[1999]6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自1999年07月22日起,本法规中我局所作的补充规定废止。
一、文中第二条所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地、市级以上科委或经贸委认定,并列入新产品试制(鉴定)、开发计划。地市级以上科委或经贸委在下达具体项目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同级地税部门备案。其他任何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都不得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请各级地税部门严格审核,确保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每年在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报省局审核批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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