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委托代征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6]13号 1996-06-18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适用范围 《委托代征证书》是凭以代征零星分散税收的书面证明。适用于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税机关委托从事代征税收的单位,凭以代征零星分散税收。 二、式样及制作 《委托代征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其正本和副本内芯借用税务登记证的防伪底纹,颜色为浅黄色,其规格与税务登记证相同;副本皮采用兰色牛皮纹人造革制造,封面烫印“委托代征证书”、“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局设计式样,指定厂家统一制作。 三、编码方法 《委托代征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共10位数,按照委托税务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和受托单位排列顺序进行编制。 代码前两位数全省统一为37; 代码第3—6位数为委托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域编码; 代码第7—10位数代表具体的受托单位,按顺序编码。 四、填制与核发 县级以上国税局为《委托代征证书》的发证税务机关。需要委托代征税款的基层征收机关,应与拟受托单位就代征事宜协商一致后,填写《委托代征税款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报县以上国税局审批。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经审查,对符合代征条件的受托单位,核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统一使用打印机打印内容。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打印《委托代征证书》要准确、规范、清晰、工整。如打印有误、损毁应上交作废,并重新打印,不得涂改或挖补。 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委托代征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对批准核发《委托代征证书》的单位,要培训其办税人员熟练掌握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代征程序,并监督其依法按期解缴代征的税款;对经审核不具备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不得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对委托代征后,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代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取消其代征资格、收回《委托代征证书》,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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