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2]263号 2002-04-3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第五项中“唯一”废止。
1998年,省局以鲁国税征[1998]2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启用“沙石销售发票”的通知》,启用了全省统一式样的沙石销售发票,以规范和强化对沙石销售环节的发票使用管理和税收管理。但是,由于沙石只是地方建筑材料的一部分,原“沙石销售发票”已不能完全满足加强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环节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省局研究决定,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全称为“山东省XX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样式附后),属普通发票,供从事下列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一)粘土质烧结普通砖、空心砖、多孔砖; (二)粘土质烧结瓦; (三)生石灰、熟石灰、石灰膏、石灰粉和电石泥; (四)各种建筑用砂; (五)甲乙级石、碎石、卵石; (六)其它国家规定的地方建筑材料。 二、“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联次不敷需用的,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并报省局备案。其票面规格为190mmX105mm=40K。金额版位分为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三种。 三、“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其发票联用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各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四、[条款废止]“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发票种类代码与原“沙石销售发票”相同,其十万元版、万元版和千元版发票的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112”、“21111”和“21115”。 五、[部分废止]“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是我省地方建筑材料购销活动中进行核算的 六、“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沙石销售发票”同时停止印制,库存的原“沙石销售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2年年底。为避免发票重号,印制本年度“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时,其发票号码可在已印制的原“沙石销售发票”发票号码的基础上续编。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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