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清理检查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1998]117号 1998-04-15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各地一律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普通发票其发票联和抵扣联印有如下防伪标记: 1.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及左上角的发票区别代码套印大红色荧光油墨,在荧光灯下呈桔红色反应; 2.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防伪专用水印纸; 3.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票面正中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或x x市、地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无色荧光油墨,在荧光灯下呈绿色反应。 旧版普通发票必须在98年底前清理缴销,并登记造册。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发票的换版工作,针对发票出库、验收、销毁等换版过程的一系列环节应制定专门的工作制度,并督促认真进行,严防发票在换版过程中发生遗失、遗漏、被盗事件,同时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现存的旧版和不符合规定印制的发票要清理缴销。 三、普通发票换版后,对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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