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99号 2000-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在证券公司已经清户的股东可不再追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证券公司在1999年12月底前已经派息的可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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