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539号 1996-12-03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逐步完善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办法,结合我市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有企业的处理办法,现对1996年度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6年度工资清算原则: 1.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各部门需认真做好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挂钩清算的管理,并严格审查核实企业完成效益情况。对于完成效益基数企业的新增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完不成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扣减当年的工资总额。 2.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执行计税工资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计税工资办法一经确定后,企业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改变税前工资扣除办法。 二、1996年工资清算中的有关政策: (一)对能够完成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继续按1995年挂钩效益完成数核定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年终清算时,在不考虑视同因素的情况下,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数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不高于7.5%),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效益工资。 (二)对完不成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下浮工资。如企业确有实际困难且工资水平偏低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报批后适当考虑不下浮或少下浮。具体办法是: 1.1995年年人均工资总额未达到7920元的企业,可在不超过1995年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税前据实扣除,并分别报市地税局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1995年年人均工资总额高于7920元的企业,采取下列两种方法分别处理: (1)按规定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低于7920元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下浮至7920元止,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2)按规定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高于7920元的企业,如下浮工资总额超过工资基数10%的可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地税局审批,可适当予以酌情考虑。 3.上述办法及规定作为1996年度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的依据。 三、清算程序及审核填报要求: 1.1996年挂钩清算工作使用《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附后)。 2.挂钩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工效挂钩清算表。市属企业清算表由市级主管局审核汇总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区县属企业由主管公司汇总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备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四、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工资清算办法另行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及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口径和时间: 1、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集体企业都要填报本表,并以本表进行清算。 2、本表在年终清算后由企业主管公司汇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审查备案。 3、本表报到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的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以前,汇总表后要附有所属企业分户表。 二、表中第14、15、16行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上缴税金净增长(减少)率=上缴税金毛增加额(第11行数)÷(上年上缴税金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适用所得税率) 公式(二)实现税利净增长(减少)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第12行数)÷(上年实现税利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公式(三)实现利润净增长(减少)率=实现利润毛增加额(第13行数)÷(上年实现利润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三、表中第17、18、19行填列方法如下: (一)完成效益基数的企业,其新增工资按要求计算,其参照零售物价指数(7.5%)适当增加的效益工资部分在表第20行单独反映。 (二)完不成效益基数的企业,按下列方法填制: 1、符合《通知》第二条(二)款1项规定条件的企业,该行填零。 2、符合《通知》第二条(二)款2项规定条件之①的企业,该行按实际下浮至7920元的口径计算填列;符合条件之②的企业,该行按规定的下浮比例计算填列,下浮的工资总额超过工资基数10%的单独报市地税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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