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5]215号 2005-08-3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广州市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穗府[2005]19号,见附件1,以下称19号文)、《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5]2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财政相关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5]1445号),为使我局系统相应的业务调整有序进行,保证组织收入工作和纳税人服务及时到位,现就涉及我局经管的税费征收管理相关事项处理安排通知如下: 一、经管业户移交工作分两批进行。 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和增城市划出镇、街的相关纳税业户,安排为第一批实施移交。 需移交的纳税业户中,白云区移出至新越秀区的业户由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接收,天河区移出至新越秀区的业户由东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接收,各区移入新萝岗区的业户由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接收,番禺区移入新南沙区的业户由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接收。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业务移交 1.时间安排 (1)以2005年8月29日零时为基准,由原经管征收单位在“大集中”系统中确定需移交的业户,列出详细的业户名单。业户名单的格式见《业户移交明细表》(附件2)。原经管征收单位应根据接收单位(各区局的管理科、所或分局)和业户类型(一般企业、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跨区涉税项目)制作相应的《业户移交明细表》,于8月31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登记分局确认,并报市局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备案。 (2)2005年8月29日起,登记分局(含各外点)对涉及调整区域的新设立业户,按照19号文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定,根据属地征管原则确认经管税务机构。 (3)移交业户名单经登记分局确认后,登记分局应于9月3日在“大集中”系统对确认的业户名单完成经管税务管理机构的标识调整。 (4)2005年9月2日,白云区地税局九佛税务所、增城市地税局镇龙税务分局做好发票库存盘点工作。9月3日,白云区地税局、增城市地税局、开发区地税局在“大集中”系统做好发票的相互调库工作,确保发票领购工作的正常运转。 2.工作衔接 (1)关于纳税申报。从9月3日起,所有移交业户由各接收单位负责日常征收管理。为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在9月份内,原经管单位仍可接受已移交业户的申报,并做好宣传指引工作。 (2)关于涉税文书流转。从9月3日起,已移交业户的涉税文书由各接收经管单位受理。原经管单位应对9月2日下午下班前已受理业户的涉税文书尽快办结。9月3日后对已受理未办结的税费退库、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等文书,一概由原经管单位负责办结为止。其他无法办结的已受理文书,原经管单位应在“大集中”系统办理内部回退,并及时将涉税文书的纸质资料移交接收经管单位。接收单位接收涉税文书后,在“大集中”系统重新受理审批,并原则要求在原文书办结时限内完成。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依时办结的,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3)关于发票管理。已移交业户尚未使用完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原经管单位不进行发票核销。2005年9月5日后,已移交业户申请领购发票,应由接收经管单位负责办理。 3.资料交接 纸质征管资料的移交工作于9月6日在市局20楼会议室进行。移交的纸质征管资料包括: (1)《移交业户纸质资料汇总签收表》(附件3); (2)《业户移交明细表》; (3)已受理未办结的涉税文书; (4)按照“一户一档”存储的重点纳税人档案资料。 9月份仍在原单位申报的企业,其纸质申报资料在10月1日后,由原、现经管单位双方商定移交时间。 (二)关于九佛、镇龙镇的业户交接安排 白云区九佛镇、增城市镇龙镇辖区业户移交开发区地税局管理后,为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顺利过渡,在地税机构调整未有明确之前,暂由白云区地税局九佛税务所、增城市地税局镇龙税务分局继续负责办理辖区内业户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按时修改有关人员在征管电子系统的角色和权限设置。 (三)关于税收计会统票证 1.移交业户中的委托代征单位、代售印花税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以及白云区地税局九佛税务所、增城市地税局镇龙税务分局,应在2005年8月29日至9月2日向接收区局预领税收票证,新票证从2005年9月5日起启用。在原征收单位领用的税收票证,委托代征单位、代售印花税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应在2005年9月2日前,统一向原征收单位结报缴销,相应税款同时一并向原征收单位申报缴纳。白云区地税局九佛税务所、增城市地税局镇龙税务分局在2005年9月2日前台征收工作完结后,停止使用原经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并在9月2日前将税收票证上缴到原经管区(市)地税局。 2.已移交业户于2005年8、9月在原属区(市)缴纳入库的税费,由原属区(市)地税局在10月15日前通过跨区调库划转至接收区国库。 3.已移交业户从9月3日起所缴纳的税费,一律按接收区的财政体制入库。涉及有关业户移交而连带的组织收入任务的变化,市局将在第四季度进行调整。 4.各移出业户所属区(市)地税局应做好移交业户的票证使用计划,同时安排有关纳税人尽量避开在移交期申报纳税,以减少在途税款,保证票证按时缴销。 5.各移出业户区(市)局对涉及移交业户的“更正通知书”和“汇总缴款书”,应在移交前办理完毕。 (四)做好社会宣传、咨询工作 涉及业户交接的各区(市)地税局应对涉及区划调整的辖区内业户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运用办税服务厅做好告知、业务辅导工作,保证移交顺利过渡。纳税人服务中心也要就我局为适应行政区划调整而进行的税费征收管理业务调整事项做好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 原越秀区、东山区合并为新越秀区,原荔湾区、芳村区合并为新荔湾区,相应的经管业户安排为第二批实施移交。具体事项如下: (一)2005年10月1日行政区实施合并后,市局对下属地税机构未作调整前,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经管的业户暂维持原有的日常征收管理分工,萝岗区、南沙区的业户分别由开发区地税局和南沙开发区地税局负责日常征收管理。 (二)并区所涉及的国库业务: 1.2005年10月1日起,撤销原东山区、芳村区国库代理支库,原缴入东山区、芳村区代理支库的财政收入分别缴入越秀区和荔湾区代理支库,并按越秀区和荔湾区的财政体制分成比例进行入库。 2.2005年9月28日为东山区、芳村区代理支库的截数日。9月29日起,东山区、芳村区代理支库停止办理国库业务,并对该日以后收到的票据作退票处理,退回的票据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开具。 3.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应在9月28日至30日完成与国库代理支库的年度对帐工作。为保证会计核算工作合并的需要,越秀区、荔湾区地税局同时以9月28日为截数日,两区应按要求完成相关的国库对帐和会计核算工作。 4.10月1日起,越秀区、荔湾区地税局分别负责新区的国库对帐业务。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经管的纳税人所办理的退税和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支付业务仍暂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受理,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交至越秀区、荔湾区统一负责办理。具体的移交办法由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分别与越秀区、荔湾区地税局商议确定。 (三)暂保留原在芳村区开设的“待报解帐户”,撤销该帐户的时间市局将另行通知。 (四)10月1日起,原东山区地税局、芳村区地税局撤销区局级税收票证仓库,只保留科级票仓作为新区局的票证分仓;需领用的税收票证分别向越秀区和荔湾区地税局申请领发。 (五)新行政区成立后,不再以东山区地方税务局和芳村区地方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办理涉税业务,新增的税务工作印章由市局根据有关单位的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刻制。 (六)登记分局在2005年9月30日前,应做好原东山区、芳村区业户资料的调整、修改工作。 二、社保费征收管理一定要执行属地征收的征管分工原则。考虑一些区市社保经办部门的业务调整会滞后,以及社保费征缴电子系统必要的前置性技术调整,作出如下安排: 1.原增城市镇龙镇移交萝岗区业户的社会保险费,在地税机构未调整前,日常征收工作仍由增城市地税局镇龙税务分局负责办理。由规费处牵头会同增城市地税局、开发区地税局、增城市社保局经办机构尽快落实社保费征收有关数据在电子系统的调整,向开发区地税局提供应征数等有关数据,不迟于今年11月底,由开发区地税局完全接收征收管理。 2.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调整行政区划涉及的参保业户、参保人日常征收管理业务经管调整应与税收征收管理同步完成移交,以相同方式维持移交后的日常运作。 三、我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省局“大集中”系统社保费征收电子系统的有关技术处理问题,由市局上线组、信息中心、规费处与省局南海数据中心、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市社保局协调落实。 四、在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相应税费经管关系移交后,相关业户与原经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的有关协议(如ETS扣款、委托代征等)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暂不重新签订协议。 五、对这次因行政区划调整移交业户中属于税源普查对象的,其填报的普查报表,应做的普查数据汇总、数据调整的事项,仍由原经管单位负责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结束后,原经管单位再向移入单位完整移交有关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六、各单位领导要充分重视、认真组织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实施的税费征管调整工作,要弘扬“全局一盘棋”治局理念,加强沟通,密切协调,尤其是在地税机构调整前,相关的区市局领导要率先垂范,带领下属部门、工作人员以维护大局,保证税务管理顺利平稳过渡为己任,坚守岗位,做好工作。如出现因缺失大局观念,以邻为壑,引发税收征收、行政管理、纳税人服务方面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要考核、追究前、现经管部门的工作责任。 本通知由市局计统处、征管处、规费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穗府[2005]19号 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2.业户移交明细表(略) 3.移交业户纸质资料汇总签收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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