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邮政企业清产核资自列损益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06号 2003-12-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福建省邮政局《关于请求确认邮政企业清产核资自列损益税前列支的函》(闽邮政[2003]局函字29号)文,鉴于此次清产核资由国家邮政局统一组织,并经财政部审核确认资产损失列入损益处理,经研究,同意福建省邮政企业清产核资自列损益1699万元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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