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二[2004]15号 2004-6-14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监督,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特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04年6月14日 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监督,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适用本办法。 三、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 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2、由财政性资金安排配套资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 3、享受财政贴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其他项目。 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五、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建设工程及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基本建设会计账簿及凭证;其他有关资料。 七、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八、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汇总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批复。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批: (1)凡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或国债资金项目; (2)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超过200万元项目; (3)工程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项目; (4)其他项目。 凡未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或国债资金、财政性资金投资小于200万元、且工程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确认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负责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部门确认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方可办理批复。 十二、社会中介机构能否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格由财政部门认定。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费计算标准参考《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二[2001]2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处理。 十五、未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报主管部门批复。 十六、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下发一个月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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