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税三字[1989]66号 1989-10-1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11-14起,第一、二、三、四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工矿区的采矿场、矿井、荒山、公园、公共绿化带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的采矿场、矿井、未利用的荒山、安全防护区用地、铁路专用线以及专门用于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如蓝球场、足球场、游泳场、文化室、图书馆等);工矿区的共公绿化带、公共道路(不包括企业范围内建筑物之间的便道)、向社会开放的公园、集贸市场用地,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城市、县城偏远郊区的行政村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城市、县城偏远郊区行政村内的村办企业、供销社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业户等所占用的土地,目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行政村为单位,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缓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条款废止]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其房屋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其租金不超过房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其房屋用地是否缓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由各市税务局研究确定。 四、[条款废止]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是否包括房屋的院落用地问题 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包括房屋院落用地,给予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食品公司等单位的鱼塘,临时饲养场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食品公司、外贸企业等单位的鱼塘、饲养场,专门用于储备饲养鱼、三鸟、牧畜等商品,以备销售,对这类鱼塘、饲养场用地,不能视作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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