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3]251号 2003-05-2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向用户直接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是指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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