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255号 1999-11-08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濉溪县供电局是否属于商业企业的请示》(淮国税发[1999]78号)悉。 濉溪县供电局是从事电力趸售业务的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未纳入省电力公司的统一核算,不实行预征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其购进的货物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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