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29号 2004-04-27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凭加盖广东省慈善总会印章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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