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539号 2000-10-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属于本通知软件范围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增值税征收和超税负返还等事宜,仍按深国税发[2000]52号和深国税发[2000]451号通知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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