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154号 2009-8-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第一条、第四条内容修订,正文为修订后内容。
现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的相关税款征收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根据具有二手车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确定的二手车交易价格,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完毕后,只将第一联“发票联”交给售车人,把用于办理二手车落户手续的“转移登记联”暂扣,由售车人持“发票联”前往就近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先对售车人进行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登记完毕后通过“零散税收开票”模块开具完税证,收取税款。售车人缴纳税款后返回二手车交易市场用缴税凭证换取“转移登记联”,并留存其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售车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的不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税款,二手车交易市场直接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税率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售车人提供与所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一致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直接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需向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售车人是个人身份。个人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不缴纳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直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验旧领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按照以下情况在每一份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后附上以下资料,否则税务机关不予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售车方为一般纳税人的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售车方为个人的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售车方为一般纳税人、个人以外的,附售车人缴税证明复印件。 五、各地要严格审核本地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企业性质,认真核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批文资料,查看本地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有省商务部门的批复,对没有批文的不得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以上管理,并认真做好“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使用和有关税款征收的纳税辅导工作。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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