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4号 2002-02-0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我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完成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的有关退税问题,可参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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