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1]93号 2001-5-2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申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按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实际缴纳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提取时税前扣除,只能在实际缴纳时按规定扣除。纳税人以后年度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实际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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