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1]9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29
摘要:纳税人提取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提取时税前扣除,只能在实际缴纳时按规定扣除。纳税人以后年度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实际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1]93号             2001-5-29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申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按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实际缴纳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提取时税前扣除,只能在实际缴纳时按规定扣除。纳税人以后年度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实际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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