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流函[2000]4号 1999-11-15 关于纳税人自查或被检查后应调减(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调减)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应如何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栏目反映的问题。根据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76号)以及补充通知的规定精神,现重新明确如下: 对检查后应查补(或查减)的数额(即指:经检查,发现应调增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以及调减进项税额与应调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调增进项税额之差为正数时为查补的数额,反之,为查减的数额),应进行有关会计帐目调整,并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调整情况和补(退)税情况,按以下情况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栏目: 一、如检查以前年度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按检查部门的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或退税)的,在"税款计算"部分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直接作增加(或减少)反映。并根据税款缴纳情况调整"税款缴纳"部分的相关栏目,申报表其他栏目不作处理。 二、如检查当年度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除调整申报表"销项"、"进项"部分的本年累计数、"税款计算"部分的"销项税额合计"栏(20栏)"进项税额合计"栏(21栏)的本年累计数外,其他栏目还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按检查部门的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或退税)的,在"应纳税税额"栏(26栏)、"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28栏)本年累计数作增加(或减少)反映,并将该调整的数额在"期初未缴税额"栏(30栏)相应作增加(或减少)反映。 2、按检查部门的要求需调整留抵税额后再入库(或退税)的,还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查补的数额大于企业留抵税额的,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22栏)填0,查补数额与企业留抵税额的差额在"期初未缴税额"栏(30栏)作增加反映;"实际抵扣税额"栏(25栏)的本年累计数应按本月数加上期累计数,再加上企业留抵税额(即查补税额冲抵的留抵税额)减查补税额中多报(或少报,见负数表示)的进项税额填列。 (2)查补的数额小于企业留抵税额的,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22栏)按企业留抵税额和查补数额的差额填写;"实际抵扣税额"栏(25栏)的本年累计数按本月数加上期累计数,再加上查补少报(或多报,见负数表示)的销项税额填列。 “税款缴纳”部分的其他栏目按表中关系式填列。 (3)查减的数额按检查部门的要求需调整企业留抵税额的,应在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22栏)作增加反映,并视其对调减数额的处理情况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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