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3]373号 2003-08-1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由于你局目前对个体“双定户”仍实行“定额”和“发票额”同时征税的办法。因此,在没有执行《广东省国税局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定额加发票”管理办法之前,若个体商业“双定户”出现“定额”和“发票额”分项达不到起征点,但两者合计数超过起征点的,应按两者合计数全额征税。 二、对采用储税划缴的个体商业“双定户”,由于“定额”部分实行简易申报纳税,而“发票额”通过门前申报纳税,申报时间可能不一致。因此,当出现“定额”和“发票额”分项达不到起征点,但两者合计数超过起征点的情形时,按如下规定并通过征管软件处理: (一)纳税人当月“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向银行报盘时剔除其申报数据,但在征管软件中保留其申报数据; (二)当纳税人将当月“发票额”进行门前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应查询其当月“定额”的征税情况,并由征管软件自动累加“定额”和“发票额”合计数计算应税销售额。征管软件设定的计算方法为:发票额-定额*扣除率>0时,应税销售额=定额+(发票额-定额*扣除率), 发票额-定额*扣除率<=0时, 应税销售额=定额。其中,扣除率为系统设置参数:当采用“定额”和“发票额”同时征税办法时,扣除率设置为0%;当采用“定额加发票”办法时,扣除率设置为100%。 三、采用 “定额加发票”管理办法征税的个体商业“双定户”,根据要求必须逐月比对发票额和定额,由于申报时间与发票核销时间不一致。因此,按如下规定并通过征管软件处理: (一)在纳税申报时,由纳税人逐月申报普通发票开具额,并与定额进行比对,再以额高者与起征点比对确定是否征税; (二)在发票核销时,按普通发票实际开具额逐月与定额比对,再与起征点比对确定是否补税,但补税部分不加收滞纳金。 四、对纳税户门前代开普通发票的,原做法采用“即开即征作预缴”办法处理。为便于管理,现作如下修改: (一)对于临商户按次代开普通发票的,超过起征点的采用“即开即征不作预缴”办法,未达到起征点的采用“即开不即征”办法,月终汇总确定是否征税; (二)对于固定户代开普通发票的,采用“即开不即征”办法,月终汇总确定是否征税。 五、对于纳税户门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可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因此,一律采取“即开即征”办法处理,并且无论其当月销售额达到或达不到起征点,门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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