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3]3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3
摘要:纳税人当月“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向银行报盘时剔除其申报数据,但在征管软件中保留其申报数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3]373号           2003-08-13


  你局《关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03]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你局目前对个体“双定户”仍实行“定额”和“发票额”同时征税的办法。因此,在没有执行《广东省国税局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定额加发票”管理办法之前,若个体商业“双定户”出现“定额”和“发票额”分项达不到起征点,但两者合计数超过起征点的,应按两者合计数全额征税。

  二、对采用储税划缴的个体商业“双定户”,由于“定额”部分实行简易申报纳税,而“发票额”通过门前申报纳税,申报时间可能不一致。因此,当出现“定额”和“发票额”分项达不到起征点,但两者合计数超过起征点的情形时,按如下规定并通过征管软件处理:

  (一)纳税人当月“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向银行报盘时剔除其申报数据,但在征管软件中保留其申报数据;

  (二)当纳税人将当月“发票额”进行门前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应查询其当月“定额”的征税情况,并由征管软件自动累加“定额”和“发票额”合计数计算应税销售额。征管软件设定的计算方法为:发票额-定额*扣除率>0时,应税销售额=定额+(发票额-定额*扣除率), 发票额-定额*扣除率<=0时, 应税销售额=定额。其中,扣除率为系统设置参数:当采用“定额”和“发票额”同时征税办法时,扣除率设置为0%;当采用“定额加发票”办法时,扣除率设置为100%。

  三、采用 “定额加发票”管理办法征税的个体商业“双定户”,根据要求必须逐月比对发票额和定额,由于申报时间与发票核销时间不一致。因此,按如下规定并通过征管软件处理:

  (一)在纳税申报时,由纳税人逐月申报普通发票开具额,并与定额进行比对,再以额高者与起征点比对确定是否征税;

  (二)在发票核销时,按普通发票实际开具额逐月与定额比对,再与起征点比对确定是否补税,但补税部分不加收滞纳金。

  四、对纳税户门前代开普通发票的,原做法采用“即开即征作预缴”办法处理。为便于管理,现作如下修改:

  (一)对于临商户按次代开普通发票的,超过起征点的采用“即开即征不作预缴”办法,未达到起征点的采用“即开不即征”办法,月终汇总确定是否征税;

  (二)对于固定户代开普通发票的,采用“即开不即征”办法,月终汇总确定是否征税。

  五、对于纳税户门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可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因此,一律采取“即开即征”办法处理,并且无论其当月销售额达到或达不到起征点,门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1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