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9]521号 1999-12-21 广州、深圳、湛江、茂名、汕头、阳江、揭阳、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5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农垦总局及其所属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度以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凡未列入名单的农垦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农垦企业,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就地监管和检查工作。 附件:国税函[1999]7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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