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17号 2003-01-29 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由我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具体办理为申请人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业务,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 二、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要按月填写《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汇总表》(略),于次月10日前通过办公网络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交通部统计的《外国(地区)班轮公司一览表》(附后),供各单位在办理免税证明表时参考,但不作为执行依据。 四、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