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234号 2004-12-29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票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库存中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发售,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 二、 市局自2004年7月1日起已逐步更换了通用发票和行业性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分类代码。各单位可按照一个月用量领取新码发票。为保证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全面落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码发票。 三、 2005年4月1日起,各单位应对纳税人手中未用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进行缴销,同时市局将对各单位库存未售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及纳税人缴销的旧版分类代码、字轨代码发票进行统一缴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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