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998]33号 1998-12-25 青岛市城阳国家税务局: 你局青城国税[1998]245号文收悉。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向青岛凯撒电器有限公司贷款取得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78号文批复),同意你局意见,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向青岛凯撒电器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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