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二[1999]216号 1999-11-17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一条: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批租、征用的土地,在批租、征用后一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建商品房竣工后未销售的,一年内免征房产税。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当前经济情况全市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批租、征用的土地,在批租、征用后一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权;新建商品房竣工后未销售的,一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职工购房后,企业的房产原值应及时调整,未调整的,仍按购买前企业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对保险公司以一定期间的储金利息做为保费收入,而约定期限内,因银行利率调整等因素影响,最终保费收入无法事先确定的。对这类保险合同,可先按五元定额贴花,在退休保时,按实际保费收入(即储金利息)计算,补贴印花。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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