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6]60号 2006-5-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代开票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退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换,密切工作配合,及时沟通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把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做好。 二、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地税部门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填列在纳税调减项目中。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码、企业名称、代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完税凭证号码等情况,传递给相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由地税局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对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后,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码、企业名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国税部门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国税部门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由地税部门退税税款以及主管国税机关填制的《退税(抵税)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及时传递给相关主管地税机关。 五、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国税部门传来的需退税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事宜。 六、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应于每年4月底前办理完毕。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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