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7]30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15
摘要:不断创新、丰富工作手段,防范和化解纳税争议。各级地税机关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与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的沟通,抓紧研究和完善多方面的协调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行政争议案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305号              2007-6-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是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总局《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是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能部门,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法规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人员,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办案经费,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切实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各级地税机关要转变观念,畅通渠道,敞开大门,积极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外,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要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正义,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复议案件审理的质量,既要维护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行政复议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表报送制度、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考评制度。按省局要求每半年及时报送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表;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撤销、变更等败诉结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

  四、不断创新、丰富工作手段,防范和化解纳税争议。各级地税机关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与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的沟通,抓紧研究和完善多方面的协调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对已经发生的税务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注重运用和解、调解、听证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争取理解,促进和谐,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五、认真做好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省局将在省政府出台相关的贯彻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后制定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办法。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确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我省地税系统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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