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函[2009]12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2
摘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时,应报送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先进行预评估,指标正常的,可办理退税手续;指标异常的,应暂停退税审批,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09]120号           2009-10-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时,应报送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先进行预评估,指标正常的,可办理退税手续;指标异常的,应暂停退税审批,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疑点仍不能排除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二、我省确定销售额变动率变动幅度超过(±)50%的视为异常,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变动幅度超过(±)30%的视为异常。

  上述增值税税负率为企业累计税负率,即本期累计增值税税负率=(本期累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增值税税负变动率=(本期累计增值税税负率-上期累计增值税税负率)÷上期累计增值税税负率×10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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