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 2018年,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结合泰安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应当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二、主要内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三、其他 为规范2022年度执法工作,明确废止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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