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5
摘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0]1号             2010-01-15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主要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要着力构建四大体系:

  ——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全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逐步构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住房保障体系。

  ——大力开展危旧房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农民工公寓等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逐步构建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政策支持体系。

  ——大力加强市场调节,优化土地和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缓解市场供求结构矛盾,规范市场秩序,以满足自住型普通住房需求为重点,逐步构建基本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体系。

  ——大力提升房地产业科技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以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模式为导向,逐步构建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发展体系。

  2010年到2012年的工作目标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和独立工矿企业、国有林场等危旧房改造任务;基本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2010年的工作任务是: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1万户以上,其中实物配租比例不低于50%,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必须落实实物配租;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平方米以上;新开工建设农民工公寓5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城市旧住宅区和独立工矿企业以及国有林场等危旧房改造;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适度增长和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三)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全省要确保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按照“动态管理、基数归零”原则,做到发现一户,保障一户。确保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购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已经实现这一目标的城市,要逐步将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扩大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使更多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四)创新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探索产权置换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使廉租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切实得到改善。创新经济适用住房供给方式,通过租赁、租买结合、先租后买等方式,向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以解决这一部分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

  (五)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要合理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的区块。大中城市要结合房地产项目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在交通便捷、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地块,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要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切实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的要素和政策保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一是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各地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在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下达。二是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省级财政继续对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三是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三、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七)加快旧住宅区、危旧房等改造。结合旧城区、城中村和园中村改造,加大对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较大、集中成片的旧住宅区、危旧房和非成套住宅改造力度,加快改善城市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筹集改造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鼓励大型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与市、县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其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要求给予必要资金配套。

  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国有渔场的危旧房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实施。

  (八)大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住房租赁供求情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满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居住需要,也可以出租给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要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使暂时购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建设引进人才用房的,可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九)积极推行限价商品房制度。房价相对较高的城市,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统筹安排建设一定数量的限价商品房,主要用于支持满足当地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住型普通住房需求。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为主。房价相对稳定的中小城市,可以探索实施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购房补贴等办法,为当地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购租普通住房提供帮助。

  (十)支持建设农民工公寓。对于外来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城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生活配套设施用房需要。对符合城市规划、相对集中建设的农民工公寓,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责任,统筹安排建设农民工公寓,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发挥作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四、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一)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快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前期报批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程,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开发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快开工建设,符合条件的要加快上市销售。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融资服务。

  (十二)加大土地市场调控力度。市、县政府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编制完善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安排住房建设用地规模、供应方式和供地时序,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强化用地批后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盘活和利用存量土地,提高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效率。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清理和调整有关缓交土地出让金、放宽开竣工期限等不符合中央调控要求的相关政策。

  (十三)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改善型普通住房范围,规范完善支持自住型、改善型普通住房消费的有关政策,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进一步加强拆迁计划管理,严格控制盲目扩大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防止被动型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四)继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管理。强化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进一步健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网上销售管理、网上合同登记备案系统。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各地应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制度,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积极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减少购房风险。加强对广告宣传、中介服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恶意炒作、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加强市场监测预警。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控机制和责任。建设、国土资源、税收、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和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重点监测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指标的动态变化。实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逐月、逐季分析和报告房地产市场形势。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十六)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要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试点省各项工作,加快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化、住宅建筑工业化、住宅生产经营社会化的进程,将住宅产业化作为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加以落实。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与住宅产业化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引导建立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模式,引导和鼓励有关企业建设住宅产业化基地,抓好康居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提升住宅科技含量,提高全装修住宅供应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住宅产业化的相关扶持政策。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品质。

  五、加强政府住房保障和市场调控能力

  (十七)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责。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本地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把握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城市住房保障需求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把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以统筹安排。各市、县(市)政府要抓紧全面调查摸清城市住房保障对象和其他非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认真制订好城市住房保障以及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的2010—2012年规划,并逐年制订年度计划。各设区市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须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按同样的时间和要求报设区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列入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要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城市住房保障和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的重点工作,省政府继续对各设区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十八)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对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办法,把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农业、渔业部门要研究加快国有农场、渔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林业部门要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国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落实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经信、民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中央和各级政府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合理定价,引导消费者梯度消费、理性置业,努力形成稳定健康的房地产消费预期和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年1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