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2]9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交易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30
摘要:《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旧机动车交易公司保存;第二联为发票联,由卖方保存;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旧机动车交易公司作记账原始凭证;第四联为过户联,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交易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2]97号               2002-05-30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第二条中的“《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第三条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旧机动车交易业的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使用旧机动车交易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交易经营活动,在收取鉴定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用时,必须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部分废止]《湖北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专用发票》、《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所在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三、[条款废止]《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旧机动车交易公司保存;第二联为发票联,由卖方保存;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旧机动车交易公司作记账原始凭证;第四联为过户联,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四、全省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和交易公司凭税务登记证件向交易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导用票单位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台账,并督促用票单位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六、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交易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七、《专用发票》从2002年8月1日起统一在全省施行。原旧车市场交易发票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湖北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专用发票

  2.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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