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出租房屋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0]33号 1990-06-12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经研究,对这类房屋用地,在房主收回房屋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税务局 1990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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