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税发[1994]2号 1994-01-17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3]财法字第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和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二、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 (一)种植业 1、粮食作物:包括原粮和成品粮。如稻谷、小麦、杂粮、豆类、薯类、大米、面粉等。 2、经济作物:棉花(含皮棉)、原麻、花生、芝麻、油菜籽和其他植物油料、甘蔗、蔬菜、烟叶(包括烤烟叶,但不含复烤烟叶)、瓜果、茶叶(不包括精制茶叶)、种子、种苗、芦苇、花卉等产品。 (二)养殖业 1、养殖家禽、动物(不包括宠物):如鸡、鸭、鹅、蛇、蛙等及其鲜蛋。 2、养殖昆虫:蚕类(包括蚕茧)及其他昆虫。 (三)林业包括原木、原竹、野生植物、药材、各类木本油料及各种天然树脂等。 (四)牧业包括牛、马、猪、羊等及其鲜皮和白条肉副产品。 (五)水产业包括养殖、捕捞鱼、虾及其他水生动植物。 初级农业产品的副产品(如稻草、麦杆等)也在初级农业产品范围之列。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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