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118号 1998-08-12 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为改变商业个体经营者地方税税负普遍偏低的状况,各级地税部门也应积极准备,分门别类搞好高速查,掌握情况,于1998年3季度未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一次全面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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