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乌地税发〔2007〕54号 2007-07-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将标题中“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附征率的通知”修改为“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二)将正文中“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修改为“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87号)要求,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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