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地税发[2007]54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4
摘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87号)要求,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乌地税发〔2007〕54号                   2007-07-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将标题中“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附征率的通知”修改为“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二)将正文中“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修改为“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海南西来峰工业区分局、乌达工业园区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87号)要求,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