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6]403号 2006-12-11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级税务机关要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工矿区征收房产税进行调研,提出征收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房产税征管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执行。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反馈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