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24
摘要: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12-24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荆门范围内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和产品销售收入之和的70%核定计税额;

  (二)商业批发企业: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的80%核定计税额;

  (三)商业零售企业:按采购金额的80%核定计税额。对不能确定采购金额的,按采购成本确定采购金额。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按相应收入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计税额。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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