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3]82号 1993-04-21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医药生产企业在1993年内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给予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局 1993年4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