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折旧税前能扣除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2002年我公司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个投资人为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用其固定资产评估后投资,请问该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我公司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个投资人为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用其固定资产评估后投资,请问该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

  (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法规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法规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法规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财政部法规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财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 
  
  大连某船务公司是湛江某船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协议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审核。鉴于经查证,所用评估价也是虚假的,因此,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涉税案件的船舶应以原始买价加上购买卫星通信等设备款、船员工资、接待人员差旅费、港口使用费、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901.5万元,作为涉税案件中船舶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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