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5]100号 2005-9-1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的审批流程,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的审批机关为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原属“半拉子”工程减免税终审权限也由省局下放到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具体工作环节分为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受理和调查工作由基层征收机关负责,提出调查意见后上报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税政法规部门审核,由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审批。 二、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实行一窗制和限时服务承诺制。受理环节要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要当即受理,并于受理的第2天转送调查人,调查人接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税政法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后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减免税通知书及有关证明。 三、为了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各市(县)局审批的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情况要按月报省局备案(具体备案的内容见附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备案情况及时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调档核查,有必要的可延伸至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四、各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公示工作,严格按要求将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减免程序、工作规程、岗位职责及审批结果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并公布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五、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资料是税务机关重要的征管档案,各级地税和农税机关在审批结束后,要按照工作程序对上述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归档、登记、存放,切实做到建档及时,资料完整,存放有序,按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六、各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要严格按上述要求做好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审批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工作环节和审批级次,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对不按政策、程序、时限和权限审批的,将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细则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七、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地税发[2000]266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税 屋附件: 1.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统计表(略) 2.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统计表(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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