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24〕19号 2024-06-2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90%,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按比例自行调整。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及时足额落实失业保险待遇。要合理安排资金计划,确保调标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要求,确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申领失业保险金。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基金支出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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