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如果要转让持有5年以上的A公司的股权,但在一个年度内并未全部转让,只是转让了其中的一部分股权,符合占当期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条件,那我公司可以享受国税函[2008]2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吗?如果明年再转让剩下的部分股权,还可以享受分5年计入的规定吗?另外,“不超过5年”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吗?此条属于取消审批权限范畴,应该不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了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由此可见,国税函[2008]264号文并未限制转让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必须是在一个年度内全部转让,因此,如果贵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了其中的一部分股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符合上述国税函[2008]26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理解可以享受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2、国税发[2004]82号文取消上述审批项目后,企业可自行按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执行,不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但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项目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帐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提醒贵公司注意的是:国税函[2008]264号是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补充,如果贵公司上述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那么可以按此执行,如果是还未发生,那么是否适用此文件,还需今后进一步关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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