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09]14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4-15
摘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09-04-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六项年休假的问答

  1、问:年休假相关法条的依据是什么?

  答: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发布,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实施时间:2008年9月18日。

  2、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3、问: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职工累计工作: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答:据此,条例规定:对于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问: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答:(1)寒暑假与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事假病假与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探亲假与年休假。此为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6、问: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该怎么办?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一般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例说明: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假如小李在单位工作了1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23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李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李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李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

  [(200÷365)×5-1]×100元×3=300元

  注:(200÷365)×5-1≈1.74天,

  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因此取1天。

  总结:

  职场人的假期,主要分为两类:无薪假和有薪假。年休假,就是一种带薪的法定假。这是国家赋予职工的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剥夺。

  职工根据以往所在工作的年限,从而可以确定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工作,给予职工合理安排;否则,对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单位应当给予合法结算。

  本文作者:郭朝刚,奇哲咨询创始人、中管院客座教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