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4]286号 2004-11-24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已经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87]第209号)第二条“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盟、市税务处(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3]77号)第八条 “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一年以上,由盟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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